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节选)
三、组织管理
(一)计划管理
1、每年12月底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教育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人员名单、经费预算、时间安排、预期目标等,经部门研究后交组织人事处汇总,由学院职工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定。
2、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学院的审定意见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教育培训计划的,须重新审定。
3、教育培训安排以中短期为主,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二)审批管理
1、指令性培训:学院领导审批,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2、计划性培训: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学院业务和人事的院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培训须由院长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
3、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由个人申请(须提前1个月以上)、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组织人事处汇总,学院职工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定。
(三)登记、备案
1、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及1个月以上的培训,须与学院签订《教育(培训)协议书》。
2、参加教育培训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应及时将本人参加学习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部门和组织人事处;取得学历学位的,应将学历、学位证书及学习档案交院组织人事处登记、存档。
3、参加教育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将自已培训、学习的情况在本人的《继续教育证书》上予以登记,组织人事处核实盖章。
四、经费管理
1、经费保障
教育培训经费以学院专项投入为主,每年以不低于当年学费的3%为作职工教育培训专项费用。立达科技开发总公司、后勤集团的培训费用自行解决。
2、费用报销
(1)参加指令性、计划性教育培训的相关费用参照出差人员的标准据实报销。
(2)在职学历学位教育重点资助攻读博士学位者。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经学院同意的,可根据情况预借50%的学费,在规定年限内取得学位可凭学位证书报销学费的80%(学费不含报名费、考察费、实习费、教材费)。并按以下标准报差旅费:每学期限报销一次面授往返的火车硬坐车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报
火车硬卧车费),住宿原则上由接受学校安排,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住宿费补助不超过10元(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5元)/人/天,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培训期间中途因私往返费用自理。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学位教育费用自理。
(3)职工教育培训费用报销由组织人事处指定专人审核、签字、登记。
3、岗位津贴管理
参加指令性、计划性培训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脱产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攻读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教育脱产期间岗位津贴发放50%。
五、其他规定
1、凡有职工教育培训任务的部门和接受教育培训的人员都要提前妥善安排好工作。
2、由学院提供资助取得的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者自取得学位后必须在本院服务满8年;脱产学习一学期的必须在本院服务满3年。未满服务期申请流动的应退回学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凡送外教育培训的所有人员,在教育培训期间均应遵纪守法,若因违法乱纪而退学者,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还要扣回其全部学费、差旅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