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处职责范围
一、贯彻党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检查督促全院各党支部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履行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二、协助院党委做好基层党的建设,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条例》,全面落实党组织建设任务,加强对外联系,不断提高党建水平。
三、指导、检查全院各支部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及预备党员转正等工作;做好党员统计、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接转组织关系等工作,做好党员、干部以及入党积极分子理论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人事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负责全院的机构设置、编制和用人规划,办理人事调配手续。
五、负责全院科、处级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聘任等工作;协助院党委加强对院、系两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认真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干部聘任和考核的条例。
六、在院领导的指导下,逐步在全院实行全员聘任制。负责制定各机构的职责范围。指导、协助各部门制定各岗位的职责,做好考核、分配工作和待聘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教职工的年度工作考核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等工作。搞好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搞好合同制职工管理工作。
八、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加强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引进工作和培养工作,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负责全院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九、做好教职工的考勤、劳动纪律和奖惩工作。
十、负责全院教职工的工资管理和工资调整工作;结合全员聘任制,负责做好院内岗位津贴发放工作;统一管理教职工保险工作。
十一、负责因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及其它政治审查工作。
十二、负责教职工人事材料的归档和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负责做好聘用制教师和职员的各项管理工作;做好聘用制工人的各项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办理教职工退休、退职、退休费的调整、以及教职工逝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的发放工作。
十五、加强组织、人事信息管理,负责完成各类组织、人事统计报表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中央统战精神,协调全院统战工作。
十七、完成院党委、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