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平时考核
第四条 平时考核以考勤为基础,考勤对象为全体教职工。教职工因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含专任教师离开本市外出或请假3天以上)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事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或虽请假但未获得批准或故意延时返回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批准权限办理。中层正职请假3天内须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中层副职请假3天内须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院长批准;部门内部工作人员请假3天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3-7天还须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7天还须院长批准。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于次月2日前将每月考勤情况报组织人事处。部门隐报职工请假情况或超越权限批准,部门负责人或批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专任教师请假按规定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等薪酬,同时核减定额工作量,每周10节(假期除外)。
第八条 考勤结果与教职工薪酬发放挂钩:
1、病事假
每月(含相邻两月)累计事假满5天(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病假满10天或病事假合计满10天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每月累计事假6-10天或病假11-15天或病事假合计满15天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60%;每月累计事假11-15天的或病假16-20天或病事假合计满20天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90%;每月累计事假15-20天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120%。
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0天,如确需请长假的,从事假之日起停发全部薪酬。一年内事假累计每满20天(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时扣发一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连续(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病假30-60天的按日扣发日基础性绩效工资120%(相邻两次事假隔在30天内的前后请假视为连续)。连续病假2个月以上的按下表标准执行薪酬;
2、婚、丧、产假、探亲假,按国家规定的期限,经分管领导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其中,探亲假一律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女职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国家政策性津贴补贴照发,停发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教职工在休各种假期期间,出现意外事故的均由个人负责。
3、旷工1天扣发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2至5天扣发当月全部薪酬,连续旷工6-10天除扣发当月全部薪酬外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连续旷工11-30天开除留用察看;超过30天予以除名。
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学院不另配临时工,所扣减的薪酬可以由用人部门申请,报组织人事处审核,50%返回。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条 教职工的年度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平时考核为基本依据,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教职工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十二月至次年一月进行。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对应岗位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职工作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勤奋,出勤率高,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比较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工作积极,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够强,工作拖拉,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差,不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事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不完成工作任务,限期改正无明显进步的;
(二)工作态度恶劣,影响学校声誉的;
(三)严重失职,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被公安机关拘留的;
(七)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八)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7天的;
(九)不接受工作任务又在院外从业的。
第十四条 按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或涉嫌违纪被立案检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优秀等次的人数,全院控制在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按照学院的统一布置,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按照管理权限实施考核。学院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考核,中层干部由学院领导实施考核;中层以下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或系(部)务委员会实施考核。考核人负责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学院考核机构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在院内公示三天。对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的通知其本人。
(五)审定、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布考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院考核机构申请复核,院考核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一)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享受本人当年的绩效工资,考核为优秀的并另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享受本人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Ⅰ。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能享受当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Ⅰ。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