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7月27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明确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个税法条例。新税法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三是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四是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我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学校正式职工和学校聘任的各类人员,从学校领取的工资、奖金及劳务等各类收入,一律按月汇总计算,形成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额”扣除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独生子女补贴及3500元起征点后的余额为个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计算应缴所得税,具体税率如下表:
表一:
级 数 |
应纳税所得额(月)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一 |
不超过1500元 |
3 |
0 |
二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三 |
超过4500至9000元 |
20 |
555 |
四 |
超过9000至35000元 |
25 |
1005 |
五 |
超过35000至55000元 |
30 |
2775 |
六 |
超过55000至80000元 |
35 |
5505 |
七 |
超过80000元 |
45 |
13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