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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3-04-25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审核人:

赣应职院发〔201288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时完成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任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2号)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国土资源厅投入资金和我院自筹资金。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即通过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加强重点专业领域建设、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等方式,提升学院整体办学水平。

第三条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相对集中,节约使用、力求实效”原则,采取“学院统一领导、示建办统筹、运控中心全面监控、项目分级负责、目标绩效考核”的管理模式,实行学院“统一规划、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规范实施” 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复我院的《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方案》及《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任务书》是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和指南。

第二章 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统一领导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规划、分配、预决算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计财处是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方案》及《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任务书》,编制项目建设年度资金预算,并对预算的变更进行审查。

(二)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最大效益。

(三)按来源渠道、项目单位等分配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并单独设立项目账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经费项目帐等有效手段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按时编制项目执行情况表和年终决算表,定期向教育部财政部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简称“实施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提交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告。

(四)接受示建办的监控,接受各级审计和监督部门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审计与检查。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必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科学、合理地制定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方案,并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各项目要根据总预算方案,制定建设项目预算方案。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整个项目收支平衡。

第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需按管理程序报相应主管部门和实施工作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应严格按相关项目申报文本要求进行申报。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条 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中央财政重点支持的专业建设(包括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和校企合作制度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等)。其他专项资金可用于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和非中央财政支持专业的专业建设(包括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和校企合作制度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及其他项目)、上述两类专业所属专业群建设及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体制机制建设费

体制机制建设费是与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和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的有关费用(如会议及差旅费、合作项目成本等),包括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及校企合作费用和重点专业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建设费用。

二、重点专业建设费

(一)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建设费

该经费是指项目院校按照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和教学课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

1. 与课程相关的调研、会议差旅费。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外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

2. 购买课程建设需要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声像资料;

3. 课程视频资料制作和精品课及网页制作费用;

4. 课程体系、教材建设费用;

5. 编制教学参考资料与辅助资料所需费用;

6. 其他与课程建设相关的费用;

7. 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评审费用。

(二)师资队伍建设费用

该费用是指项目院校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聘用及引进教师、聘请专家所需经费,具体包括:

1. 师资队伍建设费包括国内外培训、进修培养费,学术交流、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师资及管理队伍培训费,教师的读研、短期学习考察费,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费,青年教师技能鉴定费等;

2. 引进人员的各类补助等;

3. 专任教师下企业锻炼的差旅费、培训费、考试费、证书费等;

4. 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业专家讲座(咨询)费及兼职教师的酬金及培训费等;

5. 与师资队伍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在办理聘用人员经费报销时,应根据不同聘用情况附相应的证明。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师资队伍建设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15%,其中1/3可用于聘用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

(三)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

该费用是指项目院校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

1. 仪器设备及软件的论证、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

2.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实训基地所需要的配套设施论证、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和搬迁等费用;

3.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4. 实训项目开发、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所需的费用;

5. 实训制度、规程、环境建设发生的费用;

6. 学生实习实训考证、评价发生的费用。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实训设备购置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50%

(四)社会服务能力建设费

该费用落实到6个重点专业和相关专业群,具体包括:

1. 技术服务能力建设费;

2. 面向行业、区域和职业鉴定的社会培训支出;

3. 对口支援学院培训教师费用及对口支援联合培养学生费用;

4. 相关的差旅费、培训资料费、讲课费等。

(五)其他费用

三、基本建设费

该费用是指我院自筹的与建设任务相关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项目建设其他费用

该费用主要是指用于资源勘查综合实训中心(地质园馆)、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机电实训楼、校园一卡通等方面的建设。

五、项目管理费

1.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等。有关评审费由学院自筹资金解决。

2.经过学院认定可以在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费用。

有关招待费用由学院统筹安排,可从学院自筹资金项目中开支,中央财政资金和省财政资金严禁开支招待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能用于专任教师引进及校内专业带头人或双师骨干教师的福利性补贴。不属于项目建设的办公经费、教学经费、工资奖金、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不能使用项目资金。未经申请批准的超出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或定额的费用不能开支。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报账,报账时须填写《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支出证明单》,并填写《国家骨干高职建设项目支出分类表》(见附件),报销有关差旅费的填写相应的《差旅费报销单》。

第十三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和报销审批流程: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或采购组负责人)→运控中心负责人→分管副院长→财务副院长→院长→计财处,详见学院财务报账操作规范。

第五章 项目建设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决算由学院计财处编制,并汇入学院年度财务总决算。

第十六条 各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学院财务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各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应确保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在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的当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律由国家骨干院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所有与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领导机关、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成果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专利权归学院。

第二十条 学院将组织专门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投入效益进行审计分析及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建设成效突出的部门给予必要的奖励。纪检审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审计,并负责全院国家骨干建设财务审计报告。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暂停其后续资金使用。限期整改后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资金使用,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资金使用,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结合学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共同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支出证明单》

附件2、《国家骨干高职建设项目支出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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